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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济南市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 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21 号)《中 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 (济发〔2020〕16 号)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指市政府设立、市 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的市本级产业 引导资金。整合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生物医 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济南市企业上云引导、工业标准厂房建设 项目奖补等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根据年初预算实行 总额控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遵循“权责相符、各司其 职,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 同管理。市工信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申报和具体执行,制定专 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政策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政策项目立项、企业申报、项目验收、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拨付、绩效管理。资金申请单位(企业)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 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聚焦服务制造业优化升级、数字经济引领、实体经济服务等方面。主要用于建设工业强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奖补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产业支持 财政政策。拟新增支持政策和项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评审、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业务咨询考察、工作宣传、服务企 业市场拓展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市场化使用方式,以及以奖代补等普惠性、 激励性分配方式。
第八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政策项目实施事前绩效评估,计划出台的新政策,应当同步提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事前编制并申请,申请预算时 要同步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 行,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财政预算的政策项目,如涉及市级资质 认定等具体政策,应当在组织企业申报前,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 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区(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 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协调和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申报、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全市产业规划和市委市政府 年度重点工作,市工信局起草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绩效评价等内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不得申请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企业的项 目资金申报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会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 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第十五条 对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项目,市工信局可组织 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奖补资质明确,且已经取得认定结果的,可 以依据政策规定,直接编制该奖补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联合下达资 金指标分配文件,区(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要求,开展项 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形式采取自我评价、 财政部门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价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市级 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二十条 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 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督促所 属项目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 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 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原《济 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济工 信财审〔201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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